
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7月12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对19人作出损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议。
收取《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王文勇等19人作出损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议》(冀教人〔2021〕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公告中所触及的法规法令,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遭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许故意犯罪遭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不能获得教师资格;现已获得教师资格的,损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法令》第十八条: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损失教师资格的,不能从头获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损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许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确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处理刊出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存案。损失教师资格者不得从头请求确定教师资格。